第2种观点: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术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或者提供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果有时是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赔偿的依据。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时,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辩护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符合重新鉴定情况可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重新鉴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结果有时是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赔偿的依据。2.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时,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在一审中,已经提出鉴定申请,而法庭未准允,那审理法院已经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以此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若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也告知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没有申请鉴定,则属于放弃该项权利,那在二审中的鉴定申请不会得到支持。若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也未告知申请鉴定的权利,那在二审中可以提出鉴定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如果出现鉴定结论依据错误,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1、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2、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准许。
第2种观点: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术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或者提供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果有时是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赔偿的依据。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时,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如果出现鉴定结论依据错误,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提出 证据 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